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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状告购房人讨要中介费 因交易未成败诉

2013-10-19 08:30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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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了房子不能过户 该不该给中介费?

东南网10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帮限购对象买房,能拿中介费吗?近日,厦门一家中介公司为此状告购房人,要追讨5万多元中介费。

遭遇 买了房子不能过户

购房人小赖是一名“80后”,他是福清人,属于限购对象。2013年3月9日,小赖通过中介与房东谢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合同约定小赖向谢女士购买思明区凌香里的一套房产。

协议约定,小赖要向中介支付50500元中介费。然而,协议签订后,因为小赖属于限购对象,房屋无法过户,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小赖就拒绝支付中介费。

争议 该不该给中介费?

为此,近日中介将小赖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小赖说,房屋无法过户,就是交易没成,既然交易不成,他就无须支付中介费。

但是,中介却说,《协议书》签订时,中介就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而且,中介为此投入了大量精力物力,因此,小赖不能不给中介费。

中介还说,在厦门二手房实际交易中,存在着大量买受人(特别是外地购房者)买房并不是为了居住,也没有打算过户至自己名下,而是基于炒房的目的购买,通常不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而是直接找到下一家来接手,从而赚取差价。因此,统一认定限购对象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不需要支付中介费,显然有失公允。

判决 交易不成不能拿钱

近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中介诉求,认定交易不成不能索取中介费。

法官说,中介公司作为专门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组织,应向小赖告知准确完整的在厦门购买房产的必要条件。

中介还应对小赖是否具有在厦门的购房资格进行提示并审查,本案中因中介未提供有效的居间服务,而导致小赖无法完成交易,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认定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房屋交易也未最终完成,所以,中介要求支付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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