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 96万元胡萝卜差点烂地里
原标题:蔬菜买卖合同没约定交付期限 96万元胡萝卜 差点烂在地里 东南网10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签蔬菜买卖合同,却没约定交付期限,结果,价值96万元的胡萝卜差点烂在了地里。近日,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蔬菜买卖纠纷,因购销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指责对方违约。 今年2月,小王、小许与老郑签订一份简易买卖合同,约定由小王、小许以每亩1.4万元左右的价格订购老郑的70余亩胡萝卜,合同金额达96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和小许当即将15万元定金打到老郑的账户上。随后,老郑等到4月底,见对方一直不来收货,因怕胡萝卜烂在地里,就将胡萝卜转卖他人。 不过,等老郑卖掉胡萝卜后,小王、小许却以老郑私自转卖标的物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郑返还双倍定金,即30万元。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老郑答辩说,他所种植的胡萝卜在4月就已经进入成熟期,此前,他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小许要求前来收取胡萝卜,但小王、小许因胡萝卜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拒不按合同约定前来收货,支付原定的胡萝卜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眼见胡萝卜过度成熟,即将烂在地里,为避免损失,他才不得已以每亩7000余元的价格将胡萝卜转卖他人。 老郑还说,不但他不该赔钱,反而是小王、小许应赔偿他的损失3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同不能履行 定金应该返还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在先。因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合同,返还定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农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标的物,其品质、生长周期受品种、土壤、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亦与市场环境等有极大关系。因未订立明确合同,时常发生收购方在可能出现亏损时单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支付货款,而此时农民则因无合同凭证而陷入维权困境。因此,应以规范完整的合同取代口头约定等简易的交易习惯,最好明确约定农产品交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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