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代公司签购销合同 因“连带责任”成了被告
xm.fjsen.com 2013-10-05 11:0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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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表公司签字 个人也要担债? 东南网10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代表公司签字,个人要替公司担债?近日,小吴(化名)因为一次“代表行为”,被判要替公司还款38万多元。 小吴是厦门一家公司的股东,四年多前,他代表公司与厦门一家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承诺对自己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此后,小吴所在公司一拖再拖,一直未将尾款结清。 在合同中,“履约担保”一条由小吴手写填充,字面表述为他是公司法人,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水泥公司向小吴所在公司供应了总货款为43万多元的水泥。 之后,小吴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货款给水泥公司,拖欠382936元一直不还。2009年8月,小吴又向水泥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结算余款,并承诺逾期未还清,则按月2%支付违约金。但是,小吴及其公司还是没有支付尾款。水泥公司等了好几年,一直拿不到钱,最终将小吴告上法庭。 成为被告后,小吴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自己在整个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职务行为,没有任何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因此,不应该由他个人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法官说法签字承诺就要承担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小吴应当对其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在还款承诺书中欠款人处签字确认,且明确承诺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已清楚表明小吴单方承诺同意承担公司所欠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 此外,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小吴备注其对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始至终,他均未以经办人的名义进行签署,反而是以客户和欠款人的名义,进行结算和还款承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出具还款承诺书系职务行为。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吴偿还公司所欠的尾款及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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