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哪些帖子会获刑?结合厦门典型网络谣言详解
网上造谣会被判刑,转发微博也可能获罪。 东南网9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吕寒伟/文 邓若胥/漫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开始施行。导报记者整理厦门以往发生的网络诽谤、造谣案例,提醒市民,网络谣言猛于虎,不但咬别人,最终还会咬伤自己。 转发信息,哪些情况会被判刑?“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往法律规定相比,有哪些新变化?针对这些问题,昨天导报记者采访了厦门的法官、律师等专家。 网谣1 “惯犯劫色劫器官” 过去:道歉赔钱 现在:诽谤罪 李小姐在网上发帖称,2011年9月14日,她和赵先生约在一咖啡厅见面,只抿了一口桌上的柠檬水,就感觉眩晕,心跳加速,浑身冒汗,赶紧假借上厕所离开。回家路上,身体反应逐渐变大,脸明显发红,心跳加快,到家一个小时后,症状慢慢消失。 “假设当时我是喝了一口水……乐观的情况是劫财劫色勒索等,更严重的是被贩卖,再者是人体器官被贩卖。”李小姐说。 此外,李小姐称赵先生是“惯犯”,并把姓名和电话号码全部公布,这让他成为了网友的骚扰对象。 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小姐所说的话使赵先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赵先生名誉侵权,要求李小姐赔偿3000元并公开道歉。 □点评:谤人不再只是赔钱 网上谤人,过去难以定罪,今后恐怕就难逃刑责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说,在此次“两高”解释出台之前,如果要追究李小姐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作为民事索赔官司处理,但根据此次“两高”新的解释,像李小姐这类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就可能被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不过,何为“情节严重”,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现在,《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如上述案件中,如果李小姐发布的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对于李小姐行为的定性就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成刑事犯罪行为,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网上谣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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