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农夫/文 陶小莫/图)农民受雇在田间干活时,被蜜蜂叮蜇致死,能不能索赔,又该找谁索赔?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蜜蜂蜇死人”的奇案作出终审判决。雇主因未及时排除危险源应承担30%责任,最终被判赔偿给死者家属24万余元。
奇案 蜜蜂蜇死人
阿天(化名)已经年过五旬,他是集美当地农民,平时依靠帮人干农活挣钱。事发一周前,邻居老张雇佣阿天在他家自留地上干农活。
2011年1月底,家住厦门市集美区的阿天跟往常一样,到老张的自留地上为其搭盖猪舍,清理田地。11时左右,阿天突然遭受蜜蜂叮咬,随后昏厥在地,不省人事。很快,他就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诊断,死因为“过敏性休克致死”。
据介绍,阿天是在事发前九天受雇,为老张干农活的。他们双方约定日薪70元,工作完成后统一结算。
而咬人的蜜蜂是老张的邻居小金饲养的,他在老张的自留地旁边摆放了多个蜂箱。
事故发生后,雇主老张赔偿了20000元后不愿再多赔。而蜂箱所有人小金也说,这事与他无关,表示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阿天的父母便将老张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共计79万多元。
焦点 究竟谁来赔?
死者阿天的父母起诉认为,阿天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遭受第三方侵害致死,被告老张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老张答辩说,阿天的死与他无关,其死亡原因是被蜜蜂蜇死,而蜂箱是属于小金的,实际侵权人应为小金,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应是养蜂人,不应找雇主索赔。
老张还说,单纯的蜜蜂叮咬不可能导致死亡,死者阿天的体质异于常人才是最主要的原因,而且,蜂箱也不是第一天放在那里,阿天自己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 雇主赔24万元
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老张作为雇主,应对阿天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法医毒理学的相关理论,每次蜜蜂蜇伤约放出0.1mg蜂毒,据此推算,一个人需要被蜇伤数千次才能致死。因此被蜇人的死因不在于毒素的量,而在于蜂毒引起的过敏反应,可产生过敏性休克或急性喉头水肿致死,阿天被厦门市第二医院的医生诊断为过敏性休克致死与此表述相一致,阿天被蜂蜇伤后致死与其自身体质对蜂毒过敏有重大关联性,故酌定阿天自身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因此,集美法院判令老张赔偿阿天家属各类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老张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有错,担责30%
二审法官说,本案当中,阿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被老张耕地旁的蜜蜂蜇死,老张作为雇主,事发前已经知道案外人小金在其耕地上养蜜蜂,也意识到蜜蜂可能给其雇员造成伤害,但他没有及时清理危险源,未将放置在其耕地上的蜂箱挪移,存在一定过错,对阿天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他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结合实际案情,法官认为,应判令老张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针对养蜂人的责任,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说法
保障安全,雇主有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保障雇员劳作过程的人身安全,本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受损时,雇主责任应界定为一般过错责任。
因此,在雇佣劳务关系中,雇主一方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及场所等,而劳务提供者应有防范一般人身损害危险的意识和能力,负有照顾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