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办法规范救灾捐赠 救灾募捐不得自行开展
东南网8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温添赋 通讯员 张贤日)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厦门市已出台了《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根据办法,今后,灾区不适用的捐赠物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变卖,所得资金纳入救灾捐赠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另外,受赠人应当主动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募捐活动由市区政府统一部署 据了解,新出台的《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将于9月23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今后,由厦门市、各区政府对重大救灾捐赠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协调,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有序进行募捐和捐赠,不得自行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辖区内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发起捐赠活动,须由同级民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捐赠的款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受赠人接收。 非募捐主体、受赠人违反规定开展募捐和接收救灾捐赠的,民政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受赠人需向社会公布接收情况 办法规定,捐赠将使用于以下五个方面: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救助;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需要;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办法指出,以下情况将启动救灾捐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救灾捐赠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求开展救灾捐赠的;具有救灾宗旨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依法开展救灾捐赠的。 办法还规定,救灾捐赠宜以资金为主,捐赠物资的应当根据救灾需要确定。对灾区不适用的捐赠物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变卖,所得资金纳入救灾捐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生活类的由民政部门收储;其他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受赠人应当主动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并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时回复捐赠人的咨询和款物的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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