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初审 停车“逃费”或吃上官司
建立通用停车电子收费系统 对于停车场停车收费问题,《草案》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类别,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会同建设、交警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为与智慧城市建设相接轨,方便群众使用停车场,《草案》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将重罚 《草案》还明确,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要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学校、医院出入口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应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3米。《草案》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标准,应当高于同区域公共停车场,以此引导车辆优先停放到同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尽量减少占用道路行为。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将道路停车泊位长时间占用,违者可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车主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将该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其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道路停车位的收费管理,《草案》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维护。 对车主“逃费”现象,《草案》要求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督促机动车所有者办理补缴手续;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管理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新闻 厦门社保基金今年预算支出近百亿 昨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截至2012年底,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10.45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80.49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60.4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60.26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49.72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51.84万人、45.8万人、34.85万人、38.46万人和34.32万人。 截至2012年底,全市各项社保基金收入158.8215亿元,基金支出81.1066亿元,基金当年结余77.7149亿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73.97%、49.17%和110.5%。 今年,厦门市社保基金收入预算安排186.6062亿元,同比增收27.7847亿元,同比增长17.5%;支出预算安排99.8949亿元,同比增支18.7883亿元,同比增长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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