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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拿走别人钱包 其夫不爽失主报警扣下现金

xm.fjsen.com 2013-07-25 08:01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女子拿走兰先生落在座位上的钱包

警察到场后,认为钱包已离开主人的身边,拿走的行为算捡不算偷。沈某答应警察会归还钱包,最后却扣留了807元现金,兰先生表示只愿给对方307元。

昨天上午,兰先生联系沈某,说要回龙岩,希望沈某好人做到底,归还500元当过路费。

双方的对话,兰先生有录音。

录音中,沈某说:“你不要这么小气,才800块钱,你少了800不会穷,我多了800不会富。”他要求兰先生叫上4S店和派出所帮忙的人,还有双方的朋友,用这些钱一起吃饭吃掉。

兰先生表示没时间吃饭,而且自己是打工的,舍不得。

沈某则说:“早知道你这么不通情达理,就把你的那些证件扔到垃圾桶里去,你也没办法,你知道吗?”

扣钱是因为失主报警

昨天下午,导报记者电话联系沈某核实此事。

沈某介绍,他接到4S店的电话后问老婆,老婆说没有捡到钱包,后来,他在4S店查看了监控,确实是老婆捡的,再问她才承认。而他们决定留下807元现金,是因为“对方居然报警”。

沈某表示,当时,兰先生同意他们留下钱,可拿到钱包后,兰先生又不同意了,说七说八的,“太小气了,说什么是打工的,没有很多钱,很没诚意”。

这些钱为何一定要吃饭花掉?沈某称“比较有脸面,脸上有光”。

沈某坚称老婆的行为是捡钱包。既然是捡的,为何不交给服务台,或等失主回来?为何开始不承认捡到钱包?对此沈某认为,老婆没读书,见识少。

律师说法

应该归还财物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叶世荡律师认为:明知他人财物在控制之下,使财物脱离他人控制的行为,系窃取行为;若他人财物已不在主人控制之下,而取得的财物,不属于窃取行为。是否在主人控制之下,需要具体分析,比如财物性质、放置区域、与主人的距离、放置原因等因素。

捡到财物虽不属于私自窃取,但占为己有的,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归还财物;若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触犯了《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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