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做得好最高奖30万 厦门鼓励扶持电子商务
厦门晚报讯 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电子商务相关单位或企业,均可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我市首次出台全市性的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引导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扶持资金分奖励和补助两种。奖励类项目包括,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补助类项目,主要是政府或行业协会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 记者 汪燕妮 园区企业入驻率超30% 奖100万元 《办法》规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园区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园区或楼宇运营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等支出。 网络零售达500万元 奖5万元 《办法》对网络零售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实现持平或正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于次年兑现,四个档次不可重复享受。 网络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上述存量与增量奖励可同时享受。 此外,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活动的也将获得奖励。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且上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支付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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