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草案:学校医院出入口禁划停车位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停车数据。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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