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草案:学校医院出入口禁划停车位
xm.fjsen.com 2013-07-15 12:00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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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先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 (四)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等地段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实行较低收费或者免费停放。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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