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草案:学校医院出入口禁划停车位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具体措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兼顾平战结合和应急避险功能的使用。 第十五条 停车场建设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办理; (二)单独建设停车场的,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简易的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建筑区划内空置场地设置为临时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 (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五)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且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 第十八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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