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草案:学校医院出入口禁划停车位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补足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以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征求市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统筹考虑交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明确公共停车位的数量及位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和有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划定公共停车位区域。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 (一)财政投资或者政府委托国有企业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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