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观光自行车在闹市区穿行 执法部门感叹法规不给力
![]() 观光自行车租车点占用人行道。 厦门晚报讯 观光自行车歪歪扭扭地行驶在市区机动车道上,与公交车、私家车抢道,险象环生;不法摊贩在厦大周边的人行道上私设租车点,行人被逼走上机动车道,步步惊心。连日来,多位市民致电本报热线5589999反映观光自行车乱象。前天,我市首开罚单,两个游客因在机动车道上骑观光自行车被交警口头警告,如若再犯将被罚款20元。至于占道租车点,城管部门最高只能处罚50元。执法部门感叹法规不给力,市政协委员建议专项立法统一管理观光自行车。 □文/图 记者 王晨程 实习生 罗志超 多部门协调执法 摊点16日前必须撤 近日,厦港街道组织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对观光自行车违法上路开展专项整治。整治观光自行车上路由碧山派出所牵头,厦港执法中队负责整治占道摆摊租车。 据透露,整治行动将持续到8月,每天都会有民警及城管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和处罚。滨海街道也表示,下一步也将协调各部门进行更大的整治。 昨日下午,碧山派出所派出警力对所有租车摊贩逐一排查,详细询问并登记租赁摊主的身份信息,摊主们被告知,所有车辆必须在7月16日之前撤离。 然而,民警担忧,由于利益驱使,加上处罚力度不够,这些租车摊贩可能卷土重来。 【警方】 处罚游客不是办法 源头不解决也枉然 观光自行车原本只能在规定的观光道上行驶,骑到市区机动车道该怎么管?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但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因为没有专门针对观光自行车的具体法规和处罚标准,警方只能沿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相关条款。 “处罚游客不是办法,源头不解决都是枉然。”一位民警说,虽然出动众多警力,但收效甚微,而且只是治标,因为源头在私设租车点的不法摊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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