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一夜总会欠债不还 法院裁定老板还钱
老板有钱 住豪宅开好车 然而,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却发现夜总会已不复存在。对此,方某显得悠然自得,他说:“公司的债务与我无关。公司的注册资金就是20万元,现在全部亏损了,没有钱还。”按他的说法,赚到的钱是他本人的,亏掉的钱是公司的。现在公司倒闭了,小李只能当个冤大头了。 不过,据小李向法官反映,方某凭着他开设公司这几年的所得,不但住着五层洋楼,而且开着价值30万元的汽车,现在还转行开了一家汽配店。 法院裁定 老板连带还债 难道小李被欠的装修款就真的这样被“赖”掉?执行法官重新筛选了一遍执行线索后发现,方某成立的公司虽然是有限公司,但却是他作为唯一投资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4月,同安法院根据该条规定,裁定将方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方某在房产和车辆被冻结后,只能到法院以个人财产履行还款义务,将40万元全部归还。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欠债 老板应该“连带” 法官说,虽然说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关键时刻,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的人格,法院有权责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这一举措,可防止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法官指出,在法律和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的现在社会,存在大量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现象。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在股东无法举证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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