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发现男友有家室 女子为讨5万借款告旧情人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斌斌 通讯员 同法)陈某和许某这对情人分手后,虽然情丝已断,但因为5万元又藕断丝连,纠缠不清。日前,陈某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情人”许某偿还自己5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由许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法庭上,昔日情人各执一词,经过审理,同安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初,陈某和许某认识,后来两人确立了同居关系。2012年5月11日,因为许某发现陈某有家室,遂发生矛盾,两人决定分手。第二天凌晨, 两人一同前往同安车站边,陈某往许某的卡里打了5万元。当年12月4日,陈某前往祥平派出所报案称,许某以自杀相威胁,向自己索要5万元,被逼无奈下,陈某才给了许某5万元。 法庭上,陈某称,许某因个人周转需要,于2012年5月12日向自己借款5万元。当天,他便将借款通过ATM机转账给了许某。随后,陈某多次向许某提出还款要求,但许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陈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由许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但是,许某的说法则和“情人”陈某大相径庭。许某称,自己与陈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陈某隐瞒其早有家室的事实,欺骗自己在先。2012年3月份她借给陈某现金5万元,陈某出具了借条。2012年5月11日晚上双方谈分手,许某要求陈某还钱,于是双方到同安汽车站旁的建行,用ATM机转账,这个转账凭证是陈某还许某钱的凭证,转账以后许某当场把借条还给陈某。许某并未向陈某强行借款,陈某向许某借款才是事实。且原告于双方分手5个月后报警,不符合常理。 经过审理,同安法院认为,陈某诉称许某向其强行借款,该笔款项转账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但陈某报警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与常理不符,且陈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许某有强行借款的行为。综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许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同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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