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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xm.fjsen.com 2013-06-17 09:38   来源:厦门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华远成:  企业用工奖励有什么新的政策? [2013-06-14 09:49:00]

洪副局长: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给用人单位。 [2013-06-14 09:50:00]

琛琛:  对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3-06-14 09:51:00]

洪副局长: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①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②非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2个月。 [2013-06-14 09:54:00]

颜骆: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013-06-14 09:55:00]

洪副局长: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2013-06-14 09:57:00]

责任编辑:卢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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