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厦门本地居民就业 用人单位可享"三项补贴"
促本地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三项补贴 洪向新介绍,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均给予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除了可申请社保补贴外,还可以申请工资性补贴;此外,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也将在社会保险差额上给予补助。 同时,新政策还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予以了适当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指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工人不满45周岁、女性干部不满50周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保,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相关新闻 厦门鼓励招用本市失业人员 每招用1人奖企业300元 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企业外出招工费用,由政府买单。昨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向新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洪向新说,《意见》将继续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多渠道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 根据《意见》,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此前,劳务协作奖励标准只有100元/人—200元/人。 “还要设立企业招工专项经费,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洪向新介绍,市、区财政要安排企业招工专项经费,用于同级人社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搭建企业招工平台、异地宣传发布厦门市企业招聘信息等。 专项经费还将用于组织带领厦门企业外出招工、进行校企对接、外地人社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厦门等。此外,企业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等活动,除差旅费之外的其他与招工活动有关的费用由招工专项经费列支。(来源:厦门网) |
- 2013-06-14"北鹿"生南国 连城下岗女工在闽首实现北鹿南养
- 2013-06-14没有创造力,哪来铁饭碗
- 2013-06-14学者:大学生人数增加 有望实现第二次人口红利
- 2013-06-13台湾92%毕业生欲就业 公职由首选产业滑落至第7名
- 2013-06-13山西大学生乐于“端茶倒水”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