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在《通知》出台后,我市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有哪些变化呢? [2013-06-03 09:12:00] 李局长: 一直以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每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后,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都会分别随之增加200元左右,这样参保人员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门槛就会逐渐增高,无形中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因此,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通知》从两个方面降低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 一是从2013社保年度起,门诊、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在执行2012社保年度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取整计算后,不再随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变化。也就是说,在职职工2012社保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为1844.16元,取整数为18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922.08元,取整数为900元。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同样按上述办法取整计算,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800元、1100元、4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100元、600元、2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二是门诊起付标准在上述取整计算后再降低300元。目前,我市城乡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居民需现金支付1000元后才能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部分参保居民医疗费未超过1000元时,无法享受到统筹基金报销医疗费的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的受众面,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此次调整,将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在执行2012社保年度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取整计算后,再降低300元,即城乡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降为700元;在职职工门诊起付标准降为1500元(1800元-300元),退休人员降为600元(900元-300元)。 [2013-06-03 09:17:00] 主持人: 请问《通知》出台后,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上有哪些举措? [2013-06-03 09:18:00] 李局长: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将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从35%、45%、55%提高到40%、50%、60%;同时,将城乡居民补充医保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经测算,调整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 [2013-06-03 09:19:00] 主持人: 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是困扰许多病患家庭的一项难题。请问《通知》出台后,在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负担上有什么举措? [2013-06-03 09: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