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年频跳槽状告数十家企业 是维权者还是钻法律漏洞获利
状告家具厂索赔 大概是去年8月份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街道办的电话。原来,她被人打电话告状“违反劳动法规定,没和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拖欠员工工资”,告状者即是几乎被她淡忘了的梁丁。 事后,街道办人员召集协调,但对于梁丁的索赔,李女士觉得不太合理,调解一事暂时搁浅。不久之后,梁丁就前往湖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经劳动仲裁裁定,家具厂需要赔付梁丁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7日的工资950元【3800元/月÷28天×7天(扣除周末2天)】。此外,梁丁还称家具厂在其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要求家具厂再赔偿3800元(一个月工资)。 家具厂起诉被驳 对此裁定结果,家具厂不服,于是前往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让李女士没想到的,在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接过起诉材料一看就随口嘀咕:“怎么又是这个人(梁丁)?” 一询问查询,原来,梁丁在湖里区人民法院充当原、被告的次数已高达21次,且每次都是以企业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合理索赔为由而打官司。 “说句不好听的,是我们工厂太正直了,不想故意拖欠这点工钱,才承认他(梁丁)曾经在工厂上过班。”李女士说,不然,也不会招惹这么多麻烦事。 后经了解,梁丁在思明区、翔安区人民法院均有诉状,最早的为2006年。 家具厂认为,自2006年以来,梁丁恶意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故意违反劳动制度,故意毁坏用人单位财物,以挑衅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假象。 家具厂认为,梁丁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缔结劳动关系行为,相应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违法责任。相反,梁丁应向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昨日导报记者了解到,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湖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据律师分析,像梁丁这样的官司,赢面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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