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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把逃犯儿子带往派出所:为何不能算投案自首

xm.fjsen.com 2013-05-13 16:49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接警警官:没有开具“自首”证明

记者联系到了杏林派出所当日接警的李警官。“当时我们是接到报警,说在公交车上有打架事件发生。”李警官说,到现场后他发现,居然是杨女士的儿子在打母亲,他将两人带回所里想做笔录,一输入杨女士儿子的身份证号码,系统就显示:他是被湖南警方上网追逃的嫌疑人。

随后李警官对杨女士的儿子进行审讯,“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再否认”。李警官按照工作要求,将到案经过写完后,通知湖南警方过来押解对方。

“我把处理情况告诉杨女士,她才说当时是准备带儿子过来投案自首的,而且还是瞒着儿子,只不过走到半路上被儿子察觉,儿子才打了她。”李警官说,这些情况已经无法证实,自然不会被认定是投案自首。

“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对她承诺这些行为是投案自首。”李警官说,他也没有给杨女士开具任何证明。“再说我们协助外地机关抓捕,材料上只能写到案或抓捕经过,是否投案自首不会体现。”

当记者提出想看一下3月26日的材料时,李警官说已经转给湖南警方,没有留底。

【反馈】

湖南警方:“投案自首”确实没有体现

记者随后和湖南警方联系,经办此案的陈警官说,从厦门移交过来的到案经过中,确实没有体现“投案自首”的字样。

陈警官说,李某涉嫌当地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目前已经被羁押,案件也到了检察院阶段。“投案自首能不能被宽大处理,不是公安说了算的,还要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审查。”

记者也了解到,公安机关认定的投案自首至少要必备两个因素,一是本人有投案的意向,自己或由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二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即使他被家属骗到派出所,不承认犯罪事实,也不能算是自首。”民警说。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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