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离婚分征地款 法院:离异妇女享有村民权利
闹上法庭 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随后,由于没有分到10万元土地补偿款,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自己作为村民,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但村民小组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剥夺了她应当获得的分配的权利。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0万元。 开庭时,法官了解到,杨女士在婚前曾有分配土地,不过,出嫁后土地即被收回,在离婚之后,她一直住在娘家。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答辩说,拒绝发放补偿款是村民小组集体的意见,这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而且,杨女士已出嫁多年,其土地早已被收回,绝大多数村民都没把她当做本村村民。 法院判决 离婚妇女也有权分配 近日,同安区法院判决认为,杨女士自出生时起,就取得了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资格,也参与了村责任田的承包。虽然,该承包地在其婚后被收回,但是,由于她早已经离婚,并且回到娘家生活,村民小组理应为其重新分配土地。 因此,法院认为,杨女士作为离异的妇女,其生活保障基础仍须依附于村集体组织,她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丧失,仍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因为杨女士已经离异,与村民小组的会议决议第四项“本决议作出前,已出嫁的妇女不得参与分配”的情形完全不同,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要求:村民小组应支付1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杨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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