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离婚分征地款 法院:离异妇女享有村民权利
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11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离婚的出嫁女,能不能分征地款?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征地款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离异妇女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权分配征地款。 据悉,原告杨女士的前夫因犯罪被判刑14年,她是在前夫获刑后,起诉离婚并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的。 三千万元 出嫁女都没份 “我自从出生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布塘村,户籍也从未迁离过。”原告杨女士今年已经48岁,她是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的村民,出生后就落户在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并分得一份责任田。 20多年前,杨女士与一名外村男子结婚。1990年,杨女士丈夫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5年,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随后,经法院调解,杨女士与丈夫自愿离婚。 两年多前,相关部门开始征收五显镇布塘村集体土地。2011年11月,布塘村委会分两次向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023万元。 2012年5月1日,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召开各户主代表会议,并作出决议本小组村民按每人一份10万元的标准发放,但是决议指出“已出嫁的妇女不得参与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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