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须知发布 自制化妆品禁用
xm.fjsen.com 2013-05-08 12:46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链接】 七类化妆品不准用 (一)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三)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四)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六)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相关新闻
- 2011-11-21强生产品将修改配方 表示“涉毒”产品不召回
- 2011-11-20我国应尽快制定中草药在化妆品行业的应用标准
- 2011-11-09强生回应双重标准质疑 不认可“双重标准”说法
- 2011-11-07评论:负责任的企业应流淌“道德血液”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