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起快递官司涉案金额1.8亿 教你规避快递风波
“没有提单就不能提货,这些货都放在港区里,多放一天就要多付一天的钱。”因为这场快递风波,B公司损失了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600元)。B公司认为,如果不是快递公司将包裹错派,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因此他们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2600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滞港费、银行手续费等单据,但快递公司却认为,快递单上没有写明包裹内为何物,因此并不能说明这些损失就是因包裹丢失造成的。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法不悖,因此赔偿应依据这份合同订立的条款。因为B公司没有在快递单上写清包裹内是“提单”,导致快递公司事发后才知道寄送的是提单,B公司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过失,因此它应承担部分责任。B公司虽然能证明自己损失了12600元,但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因为快递丢失造成的,因此,这起案件的赔偿应依据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进行,而合同中规定最高赔偿额是100美元。依据合同,快递公司被一审判退还人民币132.15元的快递费,并赔偿100美元。 运送途中遇车祸 快递公司赔3万元 C公司是厦门一家工贸公司,因业务需要,C公司总是委托一家快递公司运送货物。2011年3月,这家运输公司依照惯例为C公司送货,不料途中发生车祸。慌乱中,车上的货物有的破损,有的下落不明。事后经过协商,C公司和这家快递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丢失的货物价值5万余元,扣除运输费后余额为2万余元,快递公司应于车辆理赔后立即偿还这部分货款;破损的货物11万余元,打折后计2万余元,这部分货款从今后运输款中扣除。 协商达成了,但快递公司却觉得自己的损失也很大。庭审时,快递公司辩称,C公司要求理赔的金额不合理。 最终,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既然在事后签订了协议,就说明这是两家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是有效合同。既然协议有效,双方的赔偿就应依协议进行。破损款项扣除事后C公司的运费1万余元,思明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3万余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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