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
刘立 问: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在征信体系建设有哪些成效? 访谈嘉宾 答:近年来,厦门市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发展。截至2012年末,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借款企业30532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163万人,全市共对近2500家与银行发生授信关系的借款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 傅志晨 问:《条例》的出台对保护个人权益的促进作用 访谈嘉宾 答: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暴露出当前社会还存在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先生 问:征信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目前是否执行?超过次数如何收费? 访谈嘉宾 答: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尚未对此制定具体规定,市民仍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待人总行相关具体规定出台后,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