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2013-03-27 09:23:00] 主持人: 如果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企业没有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和管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2013-03-27 09:23:00] 李副局长: 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活动未进行备案的,由市信息化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未按备案制度实施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成绩突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被表彰或者奖励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可以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参与本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2013-03-27 09:25:00] 主持人: 请问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2013-03-27 09:26:00] 李副局长: 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责任制度; (三)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护手段的说明; (四)个人信息保护应急处置预案;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3-03-27 09:28:00] 主持人: 该管理办法4月1日即将实施,您觉得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2013-03-27 09:29:00] 李副局长: 企业在具体管理和经营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合理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采用合理、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并事先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按照国家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个人信息风险管理,防止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出现信息泄露、丢失、损坏、篡改、不当使用等情形。 同时,委托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有关受托方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内容。受托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保障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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