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特别报道专家观点 知假售假若不假 知假买假便可真 针对围绕着知假买假行为的种种争议,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李忠安律师表示,知假售假若不假,知假买假便可真。首先法律概念上并不存在知假买假一词,假冒伪劣产品在上市前商家已明知,具有严重主观恶意,而知假买假者在购买时并不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在购买后才进一步通过质检机构等确定是否确属假冒伪劣产品,并依据检测鉴定结论采取下一步法律途径。 在李忠安看来,不能因为打假人士购买了众多不同的不法商家的假冒伪劣产品就认为其不属于消费者。知假售假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不特定大众的合法利益,而知假打假的行为仅仅是针对特定的不法商家,没有危害社会大众,其打击的不法商家知假售假本身就应受法律惩处。打假人的行为为净化市场、规范竞争起到一定的添砖加瓦作用。 李忠安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知假打假应当具有正当、合法性,打假人士不应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更不应以此向不法商家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若有出现则其行为类比知假售假,应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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