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访谈时间: 2012年12月11日 访谈地点: 市长专线办公室 访谈领导: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军荣副局长 访谈主题: 解读《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zheng 问: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什么时候通过的? 访谈嘉宾 答: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陈 问: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将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访谈嘉宾 答: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ahbd 问:新《规定》有什么大变化吗? 访谈嘉宾 答: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进一步扩大。本次修订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调整。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将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二是将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2、执法措施、手段进一步丰富。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对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设,也出台了相关举措。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不但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3、各相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密切。新《规定》明确了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等协助单位对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工作时履行行政协助义务的具体事项、职责要求。4、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新《规定》明确了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等协助单位不履行协作义务的问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相关职责等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对有关公用事业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依法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也明确对不履行法规中规定中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问责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5、协调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并对指导、协调和保障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档案;(五)其他执法工作协调和保障的重要事项。同时,还新增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并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方先生 问:为切实贯彻落实新《规定》内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方面有什么举措? 访谈嘉宾 答:一是积极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疑难问题、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城市管理信用档案。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城市管理达到主动、精确、快速的目标;三是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协调协作机制;四是积极推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防控和联动配合机制;五是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及时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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