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道停车处罚”的意见、建议
访谈时间: 2012年11月22日 访谈地点: 厦门市长专线办公室 访谈领导: 厦门市公安局郑东强副局长 访谈主题: 关于“占道停车处罚”的意见、建议 郑女士 问:当前我市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是怎么样的? 访谈嘉宾 答: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分为占道停车泊位、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楼)等,为进一步理顺停车泊位管理工作体制,强化管理工作运作机制。2011年10月16日,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正式制定和下发了《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占道(道路红线范围内)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收费管理由各区负责;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及公共停车场(楼)的建设与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 周女士 问:《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如何? 访谈嘉宾 答:自《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机制。2011年12月21日,我局牵头召集思明、湖里区政府、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区城管办为思明区、湖里区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行政主管单位;思明区各街道办分别组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管理单位,湖里区由湖里国投公司作为本区道路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同时明确规定: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新增或调整占道停车泊位的申请,组织区建设、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管养单位对申请点段进行会勘会审,形成统一意见后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对属于道路红线内,且紧邻道路两侧商家的占道停车泊位,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所在街道办、居委会结合“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规范商家使用停车泊位行为,杜绝停车泊位被商家恶意占用现象发生;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管理单位负责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工作,并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除的泊位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同时,负责配备拖曳车辆,协助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乱停车行为治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占道停车泊位的审批、监管和设置工作,并负责对占道停车泊位服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交通指挥疏导及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实践和磨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较为密切,沟通协调机制顺畅,工作运作机制逐步得到强化。 二是有序推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一是按照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施划”的原则,结合市公安局综合警务改革工作,认真制定了“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占道停车泊位申请、审核、核准、设置、管养、评估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并设计了占道停车泊位编号方案。在此基础上,会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对两区原有占道停车泊位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排查摸底,认真梳理拟设置和拟撤除的占道停车泊位,并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和我局对外公众网站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后,又会同相关部门对存有异议的占道停车泊位再次进行现场查勘和调研,先后梳理和施划四批规范设置占道停车泊位12352个,撤除498个,移交各区占道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公司进行收费管理。市公安局结合各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区公安分局,坚持不懈加强违法停车现象整治力度,不断规范静态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