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苏越案重审改判15年 律师认为量刑仍偏重
著名音乐人苏越被控诈骗案历经重审之后有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在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被北京市高院发回重审后,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对苏越案进行了宣判,鉴于苏越认罪态度好,部分被骗单位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且苏越的亲友代为退赔部分损失,法院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原先的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改为罚金三万元。 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 苏越被控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在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身份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等,以投资迎奥运巡演可以获取利润回报、筹措迎奥运巡演资金等为由,先后以公司的名义与两家单位、一名个人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等,骗取共计5746万余元。至案发时,有3家公司的28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苏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越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表示愿赌服输,但仍然认为判决过重,提出上诉。今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二审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中院重新审判。 一审判决认定苏越在案发后已归还2902万余元,共给被骗方造成损失2843万余元。在重审时,苏越的辩护人指出,苏越实际已经还了被害单位3762万元,一审认定的给信怡投资北京分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860万元与实际不符,苏越已通过不同方式归还了该公司3700余万元欠款,检方多计算了860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其所经营单位的资金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奥运巡演资格或为单位增资的事实,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苏越认罪态度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被骗单位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且苏越的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故法院对苏越酌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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