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原副区长之子涉骗477万拆迁款受审
没刘希泉暗示不会给高额补偿 曾能财的代理人赵运恒律师在法庭上引用了一段南磨房乡政府领导的证言,称当时曾能财等人搞的合同到底是真是假,这位领导心里有数。该乡领导证言显示,“装修花2600万,加上停产停业和搬家费700多万,至少得给圣博翔公司3300万,但这是不可能的。”乡领导说,“我是干建筑出身,能看出其中的水分。如果没有刘希泉打招呼,我不会给23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乡领导说,他给2300万拆迁款是迫于刘希泉的压力,因为刘希泉是主管他的副区长。在圣博翔公司的拆迁中,刘希泉的儿子刘伟一直不同意拆,而刘希泉本人多又多次找他和建委领导打招呼,“准确地说,2300万元是我和建委领导为了满足刘希泉提出的‘刘伟他们三个孩子每人投了800万’,也就是2400万元”。 据此,律师提出,南磨房乡政府明知装修合同是假的,却视而不见,一来是畏惧刘希泉的权利,二来也借机使得南磨房乡多获得了大笔拆迁款。所以,在这次拆迁中,南磨房乡才是最大的受益者。 □庭审辩论 律师:两被告人至多是从犯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如果说诈骗,也是南磨房乡的行为,刘伟和曾能财充其量也就是个从犯。由于南磨房乡是房屋的产权人,所有的拆迁款都会直接全部交给南磨房乡,再由南磨房乡补偿给租赁方。在这个拆迁过程中,都是南磨房乡直接和拆迁公司及建委沟通,刘伟和曾能财根本没有参与。 另外一方面,如果说刘伟和曾能财诈骗,对象也只能是南磨房乡政府,但是南磨房乡是明知装修合同有假,所以谈不上诈骗,而且实际上南磨房乡私自截留了按照评估报告应该补偿给圣博翔公司的拆迁款,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获利更多。 此外,律师还认为朝阳区建委的拆迁工作是一个“没有拆迁许可证,只有规划许可的非法拆迁行为”,根本不能使用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不能使用拆迁补偿标准。因此,检方不能根据拆迁补偿标准,将“诈骗数额”确定为477万。“实际上从案发到现在,检方也没有做出一个正式的评估结果,来确定此案的数额。”律师称。 因此,该律师对477万的诈骗数额提出质疑。 检方:乡政府和区建委未尽职责 对于涉嫌的罪名,公诉人则认为刘伟和曾能财构成诈骗罪,理由是4300万拆迁款的确定,依据了两人所伪造的假合同和假发票。 公诉人指出,曾能财和刘伟的证言显示,当时曾能财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一家名叫“北京都宏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在2009年12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于是,他找人私刻了这个公司的公章,做了一份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在2600余万,日期也倒签为2009年5月。此外,曾能财还叫人买了6张发票。而刘伟也对这一行为表示默许。 此外,公诉人还解释了477万余元的由来,表示这是圣博翔公司的2287万实得款(当时拿到拆迁款后,乡里先行扣除了部分租金),减去实际所花费的装修费用800万,再减去12万余元的搬家费和223万余元的附属物补偿费及773万余万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所得到的金额。而且检方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将评估公司虚增的面积所应获得的相应补偿款也一并减去。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南磨房乡政府在发现了假合同和假发票后,没有制止,一味地屈从于刘希泉,仍然让假合同和假发票发挥作用;而朝阳区建委在发觉合同数额“有点高”,怀疑发票可能有假的时候,却没有认真核查,因此南磨房乡政府和朝阳区建委的责任在于没有认真履行行政责任和管理义务。 最终,公诉人建议法庭就诈骗部分对曾能财和刘伟的量刑在13年至15年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