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年销售额超500万 税率为17%11%6%
(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 樊娟)厦门即将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我市“1+6”行业近90%的企业有望因此受益,预计总体可为厦门企业减轻税负12亿元。记者从厦门市国税局了解到,为了保证“营改增”企业的衔接,试点实施前,除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税率为零 厦门即将推行的“营改增”试点,针对部分行业及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行业。 根据相关政策,试点“营改增”后,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改革后在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别施行的税率为17%、11%和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如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及为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税率为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的征收税率为3%,与营业税税负相比有所降低。据测算,“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 500万元需申请 一般纳税人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厦门市国税局发布公告,除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外,要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起止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同时,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财务核算健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未申请者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012-09-03省国税倒计时迎接“营改增”试点
- 2012-08-31营改增试点地区:非增值税项目不得用货运专用发票
- 2012-08-3111月起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试点“营改增”
- 2012-08-29“营改增”将为厦企减负12亿元 近九成企业将受益
- 2012-08-29广东公布营改增细则 减税达数十亿
- 2012-08-29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