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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xm.fjsen.com 2012-06-27 16:0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访谈时间: 2012年6月7日

访谈对象: 厦门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郭小清

访谈主题: 解读《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在线问答

周先生 问:1995年我市就出台了《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请问我市为什么还要出台《条例》?

郭小清答:早在1995年,我市就制定了政府规章《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该规章的出台,对我市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我市作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不断扩大,水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主要体现在:一是水资源多头管理,有限水资源难以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二是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薄弱,有关水资源规划工作起步较晚、已有的规划也难以实施;三是水资源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管理存在职责交叉问题,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特别是201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因此,原有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上升为特区法规。

“我爱厦门”问:请问《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郭小清答:《条例》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的“三条红线”原则贯穿法规全文,建立了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主要特点有:一是建立了水资源管理的三项新制度。包括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制度、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资源配置制度。二是细化了水资源管理的四项新措施。包括水资源规划的管理权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措施和用水总量的控制措施。三是规范了水资源管理的五项新手段。包括水资源的管理体制、非常规水源的发展方向、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管理、自备水源的建设要求和取水计量设施的监督。

吴女士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我市饮水安全高度关注,请问《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郭小清答:饮用水水源保护是这次立法的重点。《条例》对划定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制订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分别对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可能污染水源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对在保护区内新建餐饮、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予以严格限制,建立了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对保护区内交通参与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餐饮、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对于原已经过批准、合法存在的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截污、生态等处理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郭海问:您刚才提到,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请问《条例》对此做了哪些规定?

郭小清答:为有效保护水资源,同时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相应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内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在补偿方式上也作了比较重大的调整,要求“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同时,为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条例》要求已实施补偿的对象,不得在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等影响水源水质的物质,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可使用无磷洗涤剂、农家肥和生物农药等。届时由补偿对象与当地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人的权利与义务,支付补偿资金。

罗女士问:对于应急供水,《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郭小清答:为应对如污染、工程受损等突发应急供水事件,提高我市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率,维护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对应急供水,《条例》分别从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提出管理要求。工程性措施包括两项:一是建设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以实现不同供水片区的水源互补;二是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其规模为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非工程性措施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紧急情况下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供水安全。

何先生问:《条例》对地下水开采和投资项目的引进分别作了哪些规定?

郭小清答:地下水是我市不可或缺的重要水资源,但无序过量开采会给城市带来隐患,如地面沉降、海水倒灌等灾难性后果。对地下水开采,《条例》规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于禁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对于限采区内已有的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保护地下水平衡。对投资项目的引进,《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除非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对于其他高耗水项目要给予禁止,但对于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从水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要坚决给予禁止。

CHEN问:《条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落实,请问我市将采取哪些举措贯彻落实《条例》?

郭小清答:自2011年12月1日《条例》通过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市水利、市法制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了《条例》系列宣传贯彻活动,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地对《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印制《条例》单行本发至市、区水利系统、相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用水单位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镇、村。编写《条例》条文释义,结合“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在厦门日报刊登。围绕《条例》涉及到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在厦门日报进行宣传。二是出台贯彻实施《条例》主要任务分工。市政府办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印发了《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目前,已着手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初步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估等工作。三是举办《条例》知识培训班。组织市、区水利部门机关人员特别是水政执法人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的学习培训,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强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政府办的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抓紧编制完善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九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提出全市及各区年度用水总量计划;报批全市水功能区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正常淹没线,并树立告示牌;深入开展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提出禁采区、限采区已有取水工程的管理措施;划定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定期公开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结果。二是加快建立配套制度。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为《条例》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补偿办法》、《全市水资源调度办法》;制定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运行费用补贴办法;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三是深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实施灌区和田间节水改造推进农业节水;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指标控制体系促进工业节水;通过改造供水管网、推行中水回用、推广节水器具加强生活节水,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对盲目取水、浪费用水、污染水源等行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爱水、节水、护水的良好风尚。

LY问:《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哪些方面?

郭小清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

侯先生问:《条例》规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什么?

郭小清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

章先生问:《条例》对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有何规定?

郭小清答:《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kh 问:《条例》对非常规水源的利用有哪些规定?

郭小清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政策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增加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刘先生问:《条例》对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郭小清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如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蔡先生问:请问《条例》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设施有何规定?

郭小清答:《条例》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并且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对于计量设施没有安装或者擅自拆改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者设备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即取水工程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等。

 

责任编辑:卢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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