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车手先被牵引车撞倒再被货车碾轧 该找谁索赔?
东南网-海峡导报6月23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周赞马 同法/文 邓若胥/漫画)摩托车手小王命丧国道。他倒在血泊中,身上有两辆大车的碎片。 从这些碎片看,他接连遭遇了两起交通事故。他先是被牵引车撞倒,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碾轧。但是,谁也不知道,他究竟是被牵引车撞死的,还是被大货车轧死的? 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应该找谁索赔?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两车撞死一人”的特殊索赔案。 第1起事故: 牵引车撞摩托车,司机“不知情”? “我不是肇事逃逸,只是不知道自己撞人了。”牵引车的司机李司机在法庭上竭力为自己辩解。他说,事发当时,他正一边驾车一边瞌睡,所以,没有发现牵引车撞上了摩托车。 李司机还解释说,他当时瞌睡得厉害,行驶中听到“啪”一下,吓了一跳,就惊醒了,惊醒了以后,自然反应就是猛甩一下方向盘,还差一点甩到沟里面。后来,他开了一段路,才靠路边停下来看了一下,一看,保险杠没了。“当时感觉也没什么大问题,我没有太在意,就开着车走了。” 这起事故发生在324国道厦门段269KM处,时间是在2011年3月11日23时许。 如果当时李司机能够下车施救,或者保护现场,或许,小王就能够活下来。但是,李司机选择了离开。
第2起事故: 货车刹不住,从身上碾了过去 紧接着,又发生了第二起事故。当时,一辆大货车路过事发现场,货车驾驶员阿荣看到小王时,要刹车已经太晚了,躲避也来不及了,结果大货车从倒在地上的小王身上碾了过去。小王的摩托车也被碾得粉碎。 大货车的驾驶员阿荣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11点21分,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小王已经当场死亡。后经福建力思司法鉴定所检测,死者小王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毫升201毫克,超过了醉酒驾车标准。 2011年4月1日,同安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第一辆大货车的驾驶员李司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因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就在两天之后,肇事逃逸的李司机被警方抓获。而在第二起事故中,包括被撞小王在内,三人都负有一定责任。 拿到交警的认定书后,死者小王的家属把两辆大货车的驾驶员、第一辆大货车所属公司、第二辆大货车的车主,以及各相关保险公司统统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127万多元。 法庭焦点 死因无法确定,责任谁来承担? 小王究竟死于牵引车的撞击,还是大货车的碾轧,真相已不可知,死因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如何分摊? 在法庭上,原被告为此争辩不休。特别是对于第二辆车的驾驶员阿荣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小王的父母说,在第一起事故中,李司机肇事后逃逸,没有马上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导致现场被破坏,小王被撞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在第二起事故中,小王被撞受伤(或者已经死亡)倒地,已经失去了行动能力,无需承担事故的责任。阿荣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而李司机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他们二人应当对第二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而小王作为受害者,没有责任。 对此,大货车司机阿荣认为,自己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现受害者在地上,已经尽量采取措施。而且,事故发生后,自己也及时报了警。另外,或许在货车碾轧前,小王已经死亡了。因此,不应让货车这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小王的父母则认为,虽然不能证明小王当时已经死亡还是处于昏迷状态,但是,阿荣碾轧小王是不争的事实,所以阿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牵引车承担七成责任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由第一辆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1200元,由第二辆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600元;第一辆车的驾驶员李司机和所属公司赔偿原告186924元;第二辆车的车主邹某赔偿原告41675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说,李司机驾车肇事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阿荣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状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损失15%的赔偿责任。而小王无证醉酒驾车,也应自行承担事故损失1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太多偶然的因素,“合力”促成了摩托车手小王的死亡。 如果不是他自己酒后驾车,事故或许不会发生;如果牵引车在撞倒他之后,不急于逃逸,及时保护现场,也能避免悲剧;如果后续跟上的大货车能尽到注意义务,刹住车,小王或许也能活下来。 但是,这一个又一个“活命”的机会都被错过了,最终导致了小王的死亡。 法官说法 撞人“不知情”,太牵强了 针对牵引车李司机的辩解,法官不予采纳。法官认为,李司机所说“没有注意到事故的发生”过于牵强。因为,他自己都承认说,他感觉到车子碰撞到了一个东西,他也下车看了,发现保险杠坏了。但是,他还不履行施救义务,视而不见,开车走了。 而且,法官还指出,他在事故发生后匆忙回到河南老家,企图逃避责任。 另外,李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法官说,鉴于被害人已死于事故路段,且李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论被害人是死于李司机逃逸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李司机都应依法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多因一果”,后果如何分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是由于各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结合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也就是无意识联络的数人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承担,就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所占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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