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厦门易通卡公司 思明法院已受理此案
东南网-海峡导报6月1日讯 (记者 陈捷/文 沈威 陆军航/图)昨日,状告易通卡公司的刘育能告诉记者,他已经拿到了思明区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思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新闻热词:易通卡 被告 前天,导报推出《押金超亿元 利息哪去了》的报道,介绍了易通卡公司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一事。报道推出后,消费者刘育能的诉求得到了众多市民和网友的声援,这一场官司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刘育能说,他感觉自己身负众多消费者的期望,希望自己在法庭辩论时能“不负众望”。因此,收到立案通知书后,他已经开始研究法律规定,收集辩论依据。“我要好好准备,考虑在法庭上如何更好地陈述我的观点,让被告信服,让法官接受。” 刘育能说,他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e通卡实现“信息公开”。目前,刘育能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和 《价格法》第23条规定。 在咨询法律专家和多位律师后,刘育能提出,未经听证收押金违反了 《价格法》,而收了押金又不公开信息,又违反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他提出了“公开信息”和“返还押金”的诉求。 这次起诉,刘育能打的是民事诉讼,是将易通卡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但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他认为易通卡公司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的对象,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刘育能说:“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信息公开的路走不通,我会继续打一场行政诉讼。” 对此,厦门大学行政法专家、法学院教授刘连泰也持同一看法。刘连泰说,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出发,打行政诉讼效果更显著。“通过一个行政诉讼个案的正义,公众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专家说法 状告企业也能打行政官司 刘连泰教授认为,尽管易通卡公司不是政府部门,但提供公共交通相关服务的企业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依据该规定,从事公共交通相关服务的企业已变身为行政诉讼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能因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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