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无人管社保基金可先付费 三种情形可以申请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郑迅华)张师傅去年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了,单位没有帮他缴纳工伤保险费,住院期间,单位仅付了部分医疗费,张师傅和家人多次索要后续医疗费,单位却不再给了。面对高额的费用,张师傅很发愁。今后,像张师傅这类受到人身伤害无人管的职工,厦门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市社保中心昨日介绍,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几种情况下,社保基金可以对职工的医疗和工伤相关费用进行先行支付,然后再由基金进行追偿。 近日,厦门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工作的实施细则,弱势群体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有3种情形可申请“先行支付”。 参加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其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厦门就业的工伤职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者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单位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如果已先用社保卡刷卡结算了,也可以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可以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将原来用“社保卡”结算的费用改为现金结算,之后持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原来刷“社保卡”结算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这种情形下,如果医疗费用比较大,个人无能力垫付现金与协议医院进行现金结算的,还可以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审核结算。 链接 申请方法 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应向原参保的市或区社保中心书面申请。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填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并出具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或者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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