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厦门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厦门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厦门辖区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人才住房房源单列。 (三)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的金融要素市场主体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法人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厦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