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者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5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厦门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须承诺不转租。 (四)上述用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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