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厦门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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