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 (二)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 (三)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享受以下优惠: (一)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赴国(境)外培训纳入厦门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本规定政策优惠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厦门纳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五章 特定区域优惠 第二十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购房、租房补贴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五)上述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前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30%; (二)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40%; (三)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二十三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投资领域限于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 (三)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四)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 (五)接受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活动,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三)向股东或合伙人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向被投资企业或其它企业、个人提供贷款; (五)向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六)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七)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九)在国家和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 (十)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按照职权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核准、登记、备案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出资的; (三)投资方向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或者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 (四)违反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五)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提前将注册地迁出厦门的; (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引入专业股权投资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股权投资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适时组建厦门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向在厦门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优先推荐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同时,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厦门非上市企业,优先列入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并享受厦门市有关上市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付本意见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市、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兑现。 第三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已享受总部经济有关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后,及时修订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