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一次性缴清。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