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 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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