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端热汤烫残4岁女娃脸 幼儿园被判赔偿14万多元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商报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思法)幼儿园老师端热汤,结果把4岁小孩的脸蛋烫成9级伤残。按幼儿园说法,是小孩抱住老师的腿,才造成烫伤。这到底属于侵权,还是意外事件?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回放】 4岁娃脸蛋被烫残 4岁的姗姗(化名)在莲前西路龙山小金星幼儿园读小班。 今年1月11日,姗姗在幼儿园上课期间,被老师的热汤烫伤头面部。在住院20多天后,姗姗于1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热液烧伤3%。经司法鉴定,姗姗的伤情为“因意外被烫伤致头面部Ⅱ度烧伤,其损伤后遗情况构成九级伤残”。 【激辩】 是侵权还是意外事件 今年6月份,由于赔偿事宜谈不拢,姗姗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姗姗诉称,她被烫伤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在将她送往医院诊治时水疱已形成1小时、部分水疱皮剥落。经住院治疗,虽然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脸上遗留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 姗姗称,由于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使她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痛苦,尤其是伤害之后脸上留下大面积的瘢痕致残,对于女性的容貌及心灵将造成严重的创伤,幼儿园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但是,幼儿园除了支付医疗费用外,拒绝就其他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多元。 幼儿园辩称,烫伤是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天寒,汤凉了,老师去端热汤出来,姗姗上来抱住老师的腿,才导致汤洒到姗姗的脸上。当时,老师立即带姗姗到冷水处冲洗了20分钟,再通知姗姗父母,并送姗姗到医院,只是送医过程有一些时间。医院认为姗姗这种情况应冷敷,只是冷敷时间不够,因幼儿园不具备相应的烫伤专业知识,所以幼儿园的处置并无不当。 幼儿园还称,姗姗在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有派老师探望原告,也一直同意姗姗用最好的药和技术治疗。经过治疗,姗姗恢复情况良好。受伤部位分散,额头部位是些细小瘢痕,不过幼儿园咨询过医生,医生说随着孩子的成长,皮肤会越长越好。幼儿园不是不赔偿姗姗,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 荣誉证书与本案无关 思明区法院认为,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职工将热汤端进教室造成姗姗烫伤,幼儿园应认识到热汤可能对学生造成烫伤,对此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的义务。幼儿园提供的《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管理手册》及荣誉证书,优秀、先进单位证明与本案事故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幼儿园在本案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本案属于人身侵权而不是意外事件。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姗姗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国际通行 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林明种、袁波两位律师介绍,本案中的受害人系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贯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并充分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进一步规定了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提到了新的高度。 本案发生在校园之内,但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教育机构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仅仅限于学校之内,还包括教育机构对儿童组织的参观游览、观看节目、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场所以及经过的路途。总之,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教育机构就要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 (陈光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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