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端热汤烫残4岁女娃脸 幼儿园被判赔偿14万多元
【判决】 荣誉证书与本案无关 思明区法院认为,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职工将热汤端进教室造成姗姗烫伤,幼儿园应认识到热汤可能对学生造成烫伤,对此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的义务。幼儿园提供的《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管理手册》及荣誉证书,优秀、先进单位证明与本案事故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幼儿园在本案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本案属于人身侵权而不是意外事件。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姗姗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国际通行 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林明种、袁波两位律师介绍,本案中的受害人系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贯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并充分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进一步规定了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提到了新的高度。 本案发生在校园之内,但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教育机构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仅仅限于学校之内,还包括教育机构对儿童组织的参观游览、观看节目、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场所以及经过的路途。总之,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教育机构就要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 (陈光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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