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端热汤烫残4岁女娃脸 幼儿园被判赔偿14万多元
【激辩】 是侵权还是意外事件 今年6月份,由于赔偿事宜谈不拢,姗姗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姗姗诉称,她被烫伤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在将她送往医院诊治时水疱已形成1小时、部分水疱皮剥落。经住院治疗,虽然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脸上遗留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 姗姗称,由于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使她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痛苦,尤其是伤害之后脸上留下大面积的瘢痕致残,对于女性的容貌及心灵将造成严重的创伤,幼儿园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但是,幼儿园除了支付医疗费用外,拒绝就其他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多元。 幼儿园辩称,烫伤是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天寒,汤凉了,老师去端热汤出来,姗姗上来抱住老师的腿,才导致汤洒到姗姗的脸上。当时,老师立即带姗姗到冷水处冲洗了20分钟,再通知姗姗父母,并送姗姗到医院,只是送医过程有一些时间。医院认为姗姗这种情况应冷敷,只是冷敷时间不够,因幼儿园不具备相应的烫伤专业知识,所以幼儿园的处置并无不当。 幼儿园还称,姗姗在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有派老师探望原告,也一直同意姗姗用最好的药和技术治疗。经过治疗,姗姗恢复情况良好。受伤部位分散,额头部位是些细小瘢痕,不过幼儿园咨询过医生,医生说随着孩子的成长,皮肤会越长越好。幼儿园不是不赔偿姗姗,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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