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产假只增了8天 "产假时间拟延长"引发全民热议
东南网-海峡导报11月22日讯 (记者 鲍娜/文 张向阳/图)“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昨天,这则新闻在厦门的一些母婴QQ群中被大量转发,引起了热烈关注和讨论。有妈妈说:“产假天数早就要改了,这都2011年了,20多年前的法规不适用了。”更多妈妈则在跟帖表示:14周产假也太短,产假天数要是能翻倍就好了。 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实际上只多出来8天。这多出来的8天,是否能够满足妈妈育儿的需要?厦门众多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怎么样?记者昨天对此进行调查。 法规 产假只增8天作用不大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对此,厦门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条例》自1988年施行以来,至今已有23年了,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如果再延用从前的老标准,显然不适应当前的现实需要。 那么,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4周,妈妈们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世卫组织和母乳协会倡议,如果可以,最少坚持母乳喂养6个月,如果产假能有6个月就好了,现在只比从前多了8天,实际作用不大。”一位尚在哺乳期的妈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另外几位受访的新手妈妈也表示,产假只延长8天根本不够。 在一家网站发起的“14周产假够吗?”网络调查中,众多妈妈对此也大都持否定意见。 有位妈妈发言说:“产假早就该延长了,而且还应该有抚育幼儿假,直到孩子满一岁。现在中国的职场女性压力太大,往往导致孕期胎儿不稳定甚至流产,产假太短,不利于母乳喂养。” 现状 私企随意克扣女工产假 据了解,在1988年开始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为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产假为90天。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除国家法定产假天数外,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不过,市总工会、市妇联和市劳动局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在很多私企或工厂,产假基本都被限制在了90天以内,无论是否剖腹、难产或晚婚晚育。 28岁的欣欣在寨上一家工厂做文员,5个月前刚刚生了女儿,也完全符合晚婚晚育规定,但厂里规定产假只有90天,时间到了必须来上班。 “欣欣所在工厂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企业如果随意克扣女职工产假,可以向妇联和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介绍,市妇联每年都会接到几例类似投诉,如调查属实劳动监察部门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闻链接 未参加生育保险须支付流产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在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产假进行调整外,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此外,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市民建议 哺乳假形同虚设能否累计折算 一些妈妈还反映,征求意见稿中,对产假天数做了调整,但是关于每天1小时哺乳假的内容,并没有做出任何修改。 市妇联在日常检查中就有发现,在一些工厂等小型企业,1小时哺乳假已经形同虚设,受实际条件所限,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极少数的几家外企,已对此做了灵活的变通,如把每天1小时哺乳假积攒起来,折算成相应天数的产假,对女职工照顾哺乳期婴儿更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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