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产假只增了8天 "产假时间拟延长"引发全民热议
新闻链接 未参加生育保险须支付流产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在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产假进行调整外,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此外,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市民建议 哺乳假形同虚设能否累计折算 一些妈妈还反映,征求意见稿中,对产假天数做了调整,但是关于每天1小时哺乳假的内容,并没有做出任何修改。 市妇联在日常检查中就有发现,在一些工厂等小型企业,1小时哺乳假已经形同虚设,受实际条件所限,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极少数的几家外企,已对此做了灵活的变通,如把每天1小时哺乳假积攒起来,折算成相应天数的产假,对女职工照顾哺乳期婴儿更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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