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厦门模式成为全国经验
市社保中心副调研员冯波谈厦门养老保险改革。 吴笛 摄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周启动仪式。 张淇辉 摄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厦门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跟厦门特区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可以这么说,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厦门经济脉动合拍。” 昨日,市社保中心副调研员冯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回顾我市近30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局限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发展到今天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养老保险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特区建设30年来的腾跃同步向前。 文/图 记者 吴笛 最初养老保险制度 打上特区烙印 冯波说,改革开放伊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职工养老保险开始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厦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工资总额设定一个比例缴交养老金,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企业把这笔钱交给当时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所,再统一发放给退休人员。这一时期的养老金跟企业效益没关,跟工资级别有关,基本上是一种统一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经济特区,厦门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打上了“特区”的烙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厦门成立特区劳务公司,相当于政府管理特区企业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特区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1992年,养老保险开始个人缴费 1989年1月初,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规定,这是我市第一个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政府文件,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项目和基金管理。当时不同身份职工的缴费方式是不同的,固定工个人不用缴费,生产经营性企业按工资的25%缴交养老保险,外贸型企业按27%缴交。合同制工人需要个人缴费,除了单位需按17%缴交外,个人也需按3%来缴交。 1992年10月,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开始统一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3%),发放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冯波回忆说,当时省第四建设公司的退休人员比较多,正是因为当时有了退休费用统筹,企业减轻了负担。当时的厦华也比较早地参加了养老金制度。 企业实行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 市场经济要求打破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我市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994年,厦门市被授予地方立法权。当年,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市的养老保险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道路。另外,养老保险不再有固定和合同工的差别,该规定把全民、集体、外资和私营企业基本上都包括进来,实行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跟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脉络是一样的。 冯波说,3号令出台后,厦门的参保率一下子高了很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包括工农盐厂、厦门瓷厂等在内的几家公司破产、关闭,这些公司的职工因为缴交了养老保险没有了后顾之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8万人参保 上个世纪末,“下岗”成为全中国的一个热词。国企下岗人员再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开始多起来。2000年6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市第一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法规《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社会保险地方法规。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缴费,为自己年老时做保障。目前,我市已经有12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010年7月,我市又实施《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冯波说,该办法将具有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群统一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实现了老有所养。 今年,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8.1万人。其中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领取率达到98%,月人均养老金217.79元。 【述评】 厦门模式成为全国经验 记者 吴笛 改革开放30年来,处在经济特区这样一个改革试验田环境中,伴随着经济发展,厦门市的养老保险也在改革中为全国提供了不少经验,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厦门市是全国较早试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模式的地区之一。在上世纪90年代初,深圳、上海实行的是大账户制,基本没有社会统筹,其后广东、厦门实行的模式比较类似于国家后来确定的“统账模式”。厦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很有特色,参保率位居全国前列,是全国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较好的地区之一。同时,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较早,1996年就在全省率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获得国家劳动部表彰。 我市还积极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退休人员均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有10万多人,月人均养老金约为2013元,比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前1992年的月人均养老金270元增长了约6.5倍,基本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声音】 为“五险合一” 搭建制度平台 记者 徐林武 个体开杂货店的也能参加养老保险,每年都能收到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这些现在看来习以为常的社会保险服务功能,放在11年前的厦门,都是首开先河的行政管理方式。而这些先进做法的背后正是源于地方立法的制度支持。 “社会保险是综合性很强的管理体系,包含医保、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类别,如何将分散的保险类别统一起来,人大立法就是要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搭建一个平台,为社会保险的具体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市人大财经委以11年前通过的《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例说,当时的规定无疑是开创性的,也从地方立法的高度为现在的“五险合一”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市从1983年起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框架,但是,经办机构和统计发放标准仍未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国务院先后下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市人大着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的地方法规,最终于2000年6月,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通过的还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养老保险条例在参保对象方面,破除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以及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界限,规定全民、集体、城镇私营、三资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种用工形式中的城镇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附则的补充规定还允许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保,有效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条例同时规定:“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虽然是简单的一句话,却赋予了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知情权,同时也加强了参保人员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 可以说,通过精细的地方立法,厦门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走上了规范的法制道路。 【故事】 当年“社保第一村” 如今老人月领200元 “怕干部换、怕政策变、怕币值贬、怕不兑现。”20年前,当养老保险还是新兴事物的时候,海沧东屿村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针对村民的这些疑虑,市、区、镇组成的工作组进驻东屿村,工作人员在中午和晚上挨家挨户登门宣传解释,最终全村有1243人投保,投保率80.6%,收取保费8万余元。该村在当时被授予“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村”的称号。 20年后,当同安凤山社区71岁的金友观老人每月领到200元养老金的时候,她直呼“政策好”。 从去年7月开始,金友观开始领取养老金,每个月200元虽然不多,但是老人用这笔钱来投资健康,觉得意义很大。金友观告诉记者,她每个月都用养老金来买钙片、蜂胶等保健品,她觉得保持身体健康,才对得起政府这200元养老金。 同安岳口小区的李世碧今年73岁,他告诉记者,自己以前从没想过可以每个月领到政府发放的退休金。李老伯说,200元可以减轻儿子的负担,让儿子有更多的精力去打拼赚钱。 (记者 吴笛) 87万外来员工参保 18年增加近300倍 从1993年我市开展外来员工养老保险至今,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增加近300倍,由当时的3000人左右增长到现在的近87万人。 1993年,针对我市外来员工的不断增加,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应运而生。外来员工每个人每个月绝对数额缴30元,其中单位缴交20元,个人交10元。据悉,等到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时,30元里有19元一次性退还给外来员工。当时全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约3000人左右。 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今年7月1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外来员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该办法完全按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增强了对外来员工的吸引力。 “公司有10年工龄的外来员工,基本上都想退休后留在厦门。有了这个政策,可以让他们更有归属感,更踏实工作。”厦门宏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阙春凤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厦门近年来推出了很多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优惠政策,住在厦门,真的很温馨。 (记者 吴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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