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
私房出租调整 营业税起征点 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2011〕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元———500元。为了扶持我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决定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而私房出租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3年开始执行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500元。 月租低于5000元 不用缴营业税 根据思明地税局统计,该区的私房出租税收在2010年达到1.14亿元,而2011年的1—10月份,入库就已经达到了1.06亿元,同比增长12.4%。其中缴纳的营业税大部分为商场和商铺的业主,按照新的起征点计税后该区预减少6%的私房出租税收。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也就是说以后月租低于5000元的出租户都不用再缴纳营业税,所需缴纳的税额=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高于5000元的(含5000元)的出租户,所需要缴纳的税额=房产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个人所得税。 月租4000元 少缴60元税 以月租金4000元的出租户为例,如果是在11月之前,他原先所需要缴纳的税金=4000×4%(房产税)+4000×1.5%(营业税)+营业税×12%(营业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0-房产税-营业税附加-营业税-800扣除标准)×10%】,共需缴524元税收;在11月之后,他所需要缴纳的税金=4000×4%(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0-房产税-800扣除标准)×10%】,共计464元税收。也就是说在11月之后,这位租户每个月可以少缴60元左右的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有两个费用扣除标准,如果租金收入在扣除了房产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之后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而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余额的20%。此外,出租户如果有修缮费用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发票),每月可最高扣除800元的扣除标准,直到扣完为止。 |
- 2011-04-13厦出台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新规 4种情形视同私房出租
- 2007-05-29厦开展私房出租户消防检查 发现三大"硬伤"
- 2011-11-11江苏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 2011-11-02湖南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仍有上调空间
- 2011-11-01财政部: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